2)第二百二十八章节_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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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十余名‘自由亚齐组织’的核心人员被送交给了新加坡行政司法机构,并由高等法院高等法庭审理。这是新加坡司法部门第一次承办类似于国际法庭性质的审判,也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第一次审判他国的政治人物。而之所以选择将这三十余名核心领导层的成员移交给新加坡司法机构审判,是因为新加坡曾是英国殖民地,其政治、文化、法律等深受英国影响,故新加坡法律体系基本属于英国普通法一派。特别是在思想、推论、机构组织、类别以及程序方面,与英国法律制度相近。

  所谓的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而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体系也就主要有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两种。我国、法国、德国等国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作为案例法,普通法是以案例为判决依据的;而作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则是以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普通法体系的新加坡因为其独特的地理原因和司法体制,成了审判这些‘自由亚齐组织’最好的选择。其主要是,一来新加坡因国土狭小及人口较少,国内只设二级法院,即最高法院及辖下的一个初级法院。对国内的刑、民事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最高法院由上诉法庭和高等法庭组成。初级法院由地方法庭、推事法庭、监验庭(又称验尸庭)、家庭法庭、青少年法庭、交通法庭以及小额索偿法庭组成。这种仅有两级审判层的普通法体系的司法制度审判起案子来,颇是简便,没有太多的司法程序,就算是那些‘自由亚齐’的领导人们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也不会如同其他地区和国家那样,层层上诉、层层受理,导致时间就在这种上诉与受理审判之间流逝。

  当然了,这更重要的一点,便是新加坡虽然是以英国为司法效仿对象,但其却是至今保留有死刑,而海牙国际法庭这样的国际法庭机构却是并没有死刑,加之新加坡是一个较为法制化的国家,所以正是适合审判这些‘自由亚齐’的领导人。在定罪性质上面,以‘自由亚齐组织’成员们在印度尼西亚政府失去了对苏门答腊岛的控制权之后所犯下的那些暴行,给他们安上一顶‘*’、‘有计划的种族灭绝罪’一点也不为过。

  不过虽然到现在为止,对于这三十余名‘自由亚齐组织’的领导人的审理还没有开始,距离最终宣判还有一段时间,但我们几乎所有人都知道,他们绝大多数人都得面临终身监禁或者死刑判决,而这也是郜归仁将军主导下的‘印尼暨新、马警备司令部’在几次官方新闻发布会上露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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